作者:監察院國際事務小組編譯
出版社:國家大事紀
出版日期:台灣
法國監察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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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法國於1973年通過「共和監察使設置法」,設置共和監察使,獨立行使職權,經部長會議同意後任命,任期6年,不得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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